【政策信息】关于组织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 (套) 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08-14 18:00:10

内容提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提前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对成功认定为2020年度首台(套)产品给予资金奖励与保费补贴,申报2019年9月6日截止。

通知内容如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装备〔2019〕142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0号)和省经信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浙经信技术〔2018〕223号),以首台(套)研发和示范应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等有关要求,决定提前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产品申报领域及要求  
(一)申报重点领域及产品
    按照《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86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申报产品分为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两类。


(二)申报要求

    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技术或生产的产品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2.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17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

    3. 首台(套)产品通过“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jscx.zjjxw.gov.cn/technique/login.htm,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主要包括: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申请报告书、申请材料承诺书、主要研发人员、2018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具体详见网络申请表单。



  二、申报程序  

一)各地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洞头,下同)经信  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经信、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推荐报送省经信厅。

(二)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因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实行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装备制造业企业数量、规模、结构及特色情况,对各地实行差异化限额申报(附件2),其中杭州市因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嘉兴市南湖区因推动“双创”政策落地等工作成效明显并受国务院表彰,各增加2个名额。
(四)宁波市首台套认定相关工作由宁波市经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所涉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和保险补偿资金由宁波市本级财政予以安排。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6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六)联系电话:省经信厅:0571-87058343、87058130
                省财政厅:0571-87056557



  三、支持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要求,对认定为2020年度首台(套)产品将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50万,奖励资金将从2020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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