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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简称为浙江模协。本团体英文译名ZHE JIANG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MIA。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法由浙江省模具制造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使命是:让浙江模具享誉世界。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浙江省模具行业、院校、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政府、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省模具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杭州市三墩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 进行省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研究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 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并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网络,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求,组织举办模具及其相关工具、材料、装备、产品的省内外展览会、交流会等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等。
(五)组织开展模具行业经济、技术的有关省际交流与合作,密切与模具行业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模具企业和有关人员参展、考察、学习等;为有关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六)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模具行业所需人才,联系、组织有关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我省知识更新工程,开展对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交流培养模具制造专业人才和培训企业员工的有关信息、经验等。参与开展岗前培训及专、本科、研究生层次模具人才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职业技能等论证、仲裁、认证等工作,开展对企业、产品、技术、从业人员的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九)开展对模具行业的宣传、促进社会对模具行业的认知了解。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参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数字化、标准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和活动。
(十二)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工作;
(十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浙江省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会员管理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如变更后的单位信息资料、干部兼职审批表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本团体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六)决定本团体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本团体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本团体阶段性工作谋划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团体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会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些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