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智能制造供应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2-01-17 14:02:51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规范浙江省智造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智造荟)入驻供应服务商管理,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和质量,有效支撑我省企业数字化转型,我厅牵头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智能制造供应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智能制造供应服务商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智能制造供应服务商管理,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有效支撑我省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方案》,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试行期间主要适用于入驻今年数字经济系统重大场景应用之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智造荟”https://xzz.jxt.zj.gov.cn/的智能制造供应服务商,鼓励其它在浙江省内提供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参照执行。供应服务商包括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装备供应商、信息工程服务商,以及咨询服务商等。其中,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包括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工业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软件集成、智能装备集成等细分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工艺方案仿真、控制方案仿真、故障分析模拟等系统仿真服务商;智能装备供应商包括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装备生产商和渠道供应商;信息工程服务商包括网络通信服务商,以及研发设计类、生产制造类、经营管理类、控制执行类等信息化与技术服务公司;咨询服务商包括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咨询服务机构等。

 浙江省经信厅和各地经信部门根据本规范对入驻“智造荟”供应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并作为评价及推荐优秀供应服务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规范条件

基本条件

供应服务商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拥有稳定的技术团队和技术人员。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公众形象,合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服务规范

(一)咨询规划。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咨询规划服务,应具有专业的咨询规划团队,熟悉用户的行业知识、工艺技术,具备项目咨询规划经验。应根据客户智能制造需求,通过现场诊断调研,编制形成咨询规划报告。包括:项目目标、技术路线、可行性论证、投资实用性和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涉及的人工、设备、物料和外包服务等内容的总体要求。

(二)方案设计。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方案设计服务,能提供模块化、标准化的解决方案,具备个性化定制能力,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功能、周期和造价等确认,形成会签文档。硬件系统集成设计方案应明确各系统和模块的功能、性能、配置、网络结构、接口和测试计划,给出数据采集、分析和生产控制方案等。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技术架构图、电控原理图、网络拓扑图、接口协议技术文档、软硬件部署/布局图、系统扩展和重构技术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等。软件系统集成设计方案应明确各系统和模块的功能、性能、输入/输出项、流程逻辑、接口和测试计划。设计完成后应向用户交付软硬件部署图、IT架构设计图、接口协议技术文档、数据交换标准、业务流程图、系统的测试文档、系统维护文档、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等,提供配套软件安装和网络部署方案,并提出信息安全实施建议。应根据应用场景等提出硬件和软件的定量技术性指标,如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的采集频率、制造执行系统(MES)的响应时间和并发量、机器人定位精度及检测设备的检测精度等。

(三)项目实施。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依据设计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应组建现场实施团队,团队人员具有软硬件、工业网络的装配、部署、调试、检测和试运行能力。根据项目特性,对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人机交互系统、增材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智能工艺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经营管理类、研发设计类、生产制造类、供应链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业软件,可进行系统集成及二次开发。能根据用户需求在协同设计、系统建模、大数据分析、工艺仿真、数字化交付等方面提供相应服务。有效管理各实施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并建立质量追溯、风险管控和责任追究体系。拥有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牵头或负责过多个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交付。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在进行项目交付时,应建立完善的项目文档管理制度,文档应涵盖项目计划、设计文档、实施方案、采购合同、功能验证报告、用户手册、操作说明、维修保养手册、培训资料等项目各环节的过程文件。应制定完善的交付与验收计划,通过用户组织的验收,并形成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应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保服务。

 智能装备供应商服务规范

(一)履约供货。智能装备供应商能够按照协议和订单的约定,为用户实施项目改造持续、及时地完成智能装备的交付,保证供货质量和价格透明。包括但不限于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设备、增材制造装备,以及关键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通用部件等智能制造装备。

(二)产品质量。智能装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智能装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用户对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智能装备产品的需求。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至少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得到应用和良好反馈。确保所提供的智能设备在数字化接口的基础上,实现生产设备与设施的互联互通,能够稳定运行。

(三)售后服务。智能装备供应商能够满足用户定制化设计要求和订单式生产模式,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操作使用培训、维修保养、紧急备机备件等售后服务,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远程运维、远程巡检等服务,建立完善安装、维修、巡检、保养等记录。

(四)渠道商条件。渠道商要求为合法法人机构,所提供的智能装备得到生产商的授权或签订相关协议,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能够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七条 信息工程服务商服务规范

(一)服务能力。信息工程服务商应拥有实际注册场地和稳定的技术团队,具有开发、实施、运维等专业服务能力,在智能化布线、机房、网络通信、云平台、数据存储、安防监控、软件开发和业务应用等信息系统工程领域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和专业案例。可独立承揽企业信息工程服务项目,具备为用户提供网络通信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集成等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工程服务。信息工程服务商能够按照协议和订单的约定,按时完成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能够配合系统集成供应商对经营管理类、研发设计类、生产制造类、供应链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业软件进行系统集成与二次开发。

第八条 咨询服务商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商应拥有实际注册场地和稳定的技术服务团队,具有专业服务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智能制造诊断分析、咨询规划、方案制定、成熟度评估、技术标准等服务。其中,提供咨询规划、方案制定服务可参考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相关规范要求。

(二)诊断分析。咨询服务商应按照企业客户或政府委托约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智能制造专家和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技术人员,结合企业需求、行业特性和资质条件,通过现场查勘、人员访谈、研讨交流等形式,对人员、技术、装备、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诊断和分析,形成诊断报告。诊断报告至少应包含现状、主要装备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能力域短板弱项分析、提升改造建议等内容。

(三)成熟度评估。咨询服务商应取得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相关资质,具有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人员,能够基于《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开展标准符合性评估活动,验证用户智能制造能力水平,帮助用户识别现状,发现短板弱项,分析差距和不足,形成评估报告,确定能力成熟度等级,并提出进一步提升改造的意见建议。

(四)技术标准服务。咨询服务商应具备标准制定相关资质或相应能力,相关人员具有标准制修订的专业素养,熟悉智能制造领域相关工作,能够为客户提供智能制造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验证、推广等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入驻管理

省经信厅和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入驻“智造荟”的供应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其它在浙江省内开展业务的供应商申请入驻“智造荟”,接受相关业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入驻时供应商登录“智造荟”填报完善基本信息和服务案例信息,并对入驻所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通过后,依托“智造荟”开展业务对接和服务。

第十条 店铺管理

供应商入驻“智造荟”后可开设供应商店铺,上架服务产品,供企业浏览、洽谈和选购。供应商应做好店铺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商铺信息、产品和服务案例,保证上架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抽查。对存在信息维护更新不及时、产品信息不实,或客户举报并经核实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服务商,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清退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服务登记

供应商依托“智造荟”开展业务所形成的订单或服务,系统将进行自动登记。针对线上对接后在线下确认的订单和服务,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维护。针对承担政府委托或采购服务的供应服务商,按相关要求完成服务登记。鼓励供应服务商对已签约的技术服务合同进行认定登记。上述相关服务记录和订单反馈评价作为供应服务商星级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星级评价

省经信厅依据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入驻“智造荟”的供应服务商进行星级评价,评价结果共分为五个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将择优向省内外制造业企业推荐。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优秀供应服务商予以政策扶持,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供应服务商将限制通过“智造荟”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入驻“智造荟”的属地供应服务商进行日常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入驻供应服务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若供应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存在欺诈行为、企业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等,将取消“智造荟”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 供应商引培

各地应加大供应服务商的招引和培育力度,加强对供应服务商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搭建好供应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做好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由省经信厅具体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范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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