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浙江华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2022-04-26 15:06:54

被处罚单位:浙江华盛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对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证据: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开应急现记〔2022〕二组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开应急责改〔2022〕二组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开应急复查〔2022〕二组4号)。证明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检查时,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存在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问题。2022年2月1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问题的整改。

2022年4月19日,本局向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2〕3号),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华盛模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开化县国库指定账户(户名: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1000015256675001701,开户行:开化县农商银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