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曝光!台州这30家企业被通报!
2021-04-08 14:56:24
昨日,记者从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该局通报全市2021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台州30家企业因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9万元。他们将推行每季度集中曝光一批,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据了解,从去年11月至今年3月,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操作规程、违规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切实起到警钟长鸣的效果。同时,我们会密切关注企业的整改过程,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良好的法治氛围。”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如是表示。
以下是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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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黄岩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栓前堆放杂物、车间安全通道堵塞、违规存放油墨等危化品等多项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2021年1月6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应问题整改的情况下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台州市黄岩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2021年2月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25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行为。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18号仓库西侧库房内存放有400余桶化工原料,主要溶剂成分为二氯甲烷等,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库房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021年3月1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2021年3月9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供销物资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模具厂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与新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问题。
浙江模具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上述问题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3月9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模具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对该厂主要负责人钱某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台州市路桥花王漆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2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位于路北街道赵王村的临时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临时仓库内储存各类油性油漆、稀释剂共计7995公斤,属危险化学品。
台州市路桥花王漆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路桥花王漆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台州市路桥菲柏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25日下午,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路北街道赵王村临时仓库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台州市路桥菲柏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在路北街道赵王村临时仓库内非法储存油漆42箱(每箱20公斤)、稀释剂35桶(每桶12公斤),共计1340公斤,均为危险化学品。
台州市路桥菲柏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路桥菲柏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2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配电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8、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正在电焊作业,但该员工未持有效期内的焊工证。
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9、临海市府园烟花爆竹经营部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府园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北路298号(临海市双丰橡塑有限公司内)销售烟花爆竹且现场存储烟花爆竹150箱,该经营部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存储限量为100箱(不含100)以下。
临海市府园烟花爆竹经营部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海市府园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西面空桶堆棚有桶装物料甲苯前馏分约40桶,丙酮前馏分约120桶,以上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未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1、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4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永太手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温岭市莎米路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4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莎米路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
温岭市莎米路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2021年3月18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莎米路鞋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3、温岭市牧屿顺达装璜包装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4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牧屿顺达装璜包装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温岭市牧屿顺达装璜包装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牧屿顺达装璜包装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谢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4、台州市曙光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畅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曙光星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畅的违法行为。
台州市曙光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曙光星鞋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温岭市正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正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温岭市正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正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6、温岭市哈贝奇服饰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2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温岭市哈贝奇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
温岭市哈贝奇服饰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哈贝奇服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江某处罚款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7、温岭市卖萌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卖萌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
温岭市卖萌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3月18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卖萌鞋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8、天台县爱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体责任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县爱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企业负责人未落实主体责任,无2020年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天台县爱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县爱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9、天台爱伦堡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2020年11月1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爱伦堡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有产品户外硬质快干木蜡油39桶(约624公斤)、醇酸改性树脂11桶(约2200公斤)等危险化学品(经鉴定确认)。
天台爱伦堡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爱伦堡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24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织布车间内三名员工未佩戴防护用品,查阅台帐发现该单位无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县天织滤布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1、天台苯茨橡塑厂车间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行政处罚案
2020年11月12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台苯茨橡塑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安全出口被杂物占用封堵,未保持畅通。
天台苯茨橡塑厂车间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苯茨橡塑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2、仙居县永兴化工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2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永兴化工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安全资格证书已过期失效。
仙居县永兴化工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3月2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仙居县永兴化工经营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3、仙居县大家涂料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大家涂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内可燃气体检测探头校准周期超过一年,未定期检测。
仙居县大家涂料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3月22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仙居县大家涂料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4、仙居县宝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县宝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校验。
仙居县宝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3月19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仙居县宝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5、仙居县圣茂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2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圣茂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部分冲床未张贴警示标志,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仓库未张贴警示标志。
仙居县圣茂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2021年3月2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仙居县圣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6、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1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油性喷漆喷涂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1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7、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气罐区存在四条隐患:GT-3088可燃气体检测器经常报警的问题未处理、火警报警控制器的报警记录被屏蔽和无处理记录、v-101c丁二烯球罐气动阀仪表气漏气、v-101a、v-101c丁二烯球罐各一个远传液显示故障。
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3月10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8、珠光集团三门圣诞用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1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在对珠光集团三门圣诞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厂区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珠光集团三门圣诞用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1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珠光集团三门圣诞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9、三门县朱灵菊烟花爆竹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三门县浦有商家在未取得烟花经营销售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经查,三门县朱灵菊烟花爆竹经营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1年2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县朱灵菊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整,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2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3月2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