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关注 | 标准化各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新规及各地区标准化项目资助政策汇总
2024-02-28 17:43:13

去年,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标准〔2023〕8号),对标准化各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进行规定,其中浙江标准、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良好行为补助为首次提及。


1

承担标准化战略重要研究项目并验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2

获批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要标准化改革试点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3

承办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标准化论坛、学术活动、知识竞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补助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


4

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


5

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6

牵头制定并完成发布重要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7

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8

经验收达到优秀等次(国家级项目90分以上)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一般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9

标准创新应用因素。获得中级及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10

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11

新增建成国际性标准化创新基地、会议基地、培训基地或其他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12

承担省级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年的补助


13

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


14

新增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培训基地或其他国家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补助


15

新增建设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创新中心等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补助。新增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16

考核为优秀的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补助


浙江省各地区标准化项目资助政策汇总
浙江省

资助项目及标准

  • 省政府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5号)

杭州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导修订完成上述标准的,按主导制定完成额度的50%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助。

  • 承担或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助,承担或引进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承担或引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 牵头开展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助。

  • 标准制(修)订和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属于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 成功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单位每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助。

  • 主导制定完成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牵头开展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国际级软件名城创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杭政办函〔2018〕114号)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19〕46号)

宁波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

  •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 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 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 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 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差。

  • 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相关政策文件

  • 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

温州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每项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

  • 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相关政策文件

  •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委发〔2018〕5号)

湖州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为主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排名第2、3位)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为主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团体(国家层面)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亮标贴标的,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及国际互认证书并亮标贴标的,奖励25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嘉兴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南湖区)

  • 不断加大试点工作扶持力度,嘉善县财政新增1500 万专项工作资金,为开展培训、标准制定、产品认证以及宣传推广提供经费保障。强化正向激励,将“浙江制造”纳入嘉善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重要加分指标,引导企业重视标准品牌建设。完善奖励政策,对为主制订“浙江制造” 标准每项奖励 10 万元,通过认证每个产品奖励 25 万元。(嘉善县)

  • 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研究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南湖区)

  • 奖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体系(资质)认证。对当年度通过国际标准体系(资质)认证和出口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且上一年度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给予每个认证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个企业当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南湖区)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六大”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行动的实施意见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大力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53号)

绍兴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加大标准化资金对“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支持力度,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发布“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按制(修)订国家标准给予奖励。

  • 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订工作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建立省级标技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按不低于“浙江名牌”产品的标准给予奖励。

  • “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 鼓励“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相关政策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

金华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积极打造“金华标准”体系,加强公益性金华地方标准技术研究和制(修)定工作的经费保障。金华市区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或服务业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定标准工作的,按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对参与者奖励总额不超过同类标准的主导者);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修)定并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评,认定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示范作用的标准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 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 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在安排展位时给予优先保障,并对列入重点展会目录的给予一定展位费资助。

  • 鼓励“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相关政策文件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48号)

衢州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

  •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经认定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 鼓励企业借助平台,推动“品字标”产品提升国内市场占有率;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品字标”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对首次获得“品字标”第三方品牌认证的,按类别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相关政策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

舟山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主持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专项奖励。

相关政策文件

  •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 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7〕12 号)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市“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每个奖励10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和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

  • 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

  •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 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义乌市

资助项目及标准

  •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义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对主导制定国家级、浙江省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除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奖励;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义乌市级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牵头的行业协会10万元的奖励;对单个协会每年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1的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中排序第1的企业。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排名前3名是指企业起草单位排名,如同一项标准有本市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按比例分配。申报奖励的企业须正常运营2年以上。

  • 对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产品认证奖励不超过60万元)。

  • 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各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相应级别的70%给予奖励;对承担各级标委会工作组组长单位的,按相应级别的2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承担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升级的,补差计奖。

  •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相关政策文件

  • 《“中国制造2025”义乌行动计划》

  • 《义乌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

  • 义乌市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标准无处不在,浙江模协紧扣行业需求,先后进行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承接全国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会议、牵头编制《模具企业数字化建设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等多项标准化工作。

接下来,浙江模协将继续宣传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着力提高行业对标准化重要性认识。

如需咨询标准化问题,可联系浙小模。



编辑:林元媛

责编:周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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