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3-20 20:40:1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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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