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2014-09-29 15:51: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 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

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 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

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

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任务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 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 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记入相应的 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 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 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 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 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聘请 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 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 舱和火车软卧。 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 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 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 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

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

二0一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