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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单位,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单位(含副会长单位)。
第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单位的性质、级别和职责确定,具体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 15000 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 8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 5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 1500 元;
(五)监事单位会费缴纳标准同普通会员;
第五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按届缴纳,一届五年,会员应于协会换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一年一缴;
(二)届中入会的会员,按本届剩余时间缴纳会费。届中职务调整的会员,会费作相应调整;
(三)新入会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 7 月 1 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标准的 50%缴纳;
(四)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秘书处核准后,方可延缓缴纳;
(五)会费收取后,统一开具由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开支;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的开支;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加强会员间互动交流和推动浙江省模具产业发展等活动的开支;
(四)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五)本会管理经费等支出;
(六)符合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八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有效,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