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简称为浙江模协。本团体英文译名ZHE JIANG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M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由浙江省模具制造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使命是:让浙江模具更具竞争力。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浙江省模具行业、院校、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政府、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省模具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团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三墩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 进行省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研究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 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并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网络,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求,组织举办模具及其相关工具、材料、装备、产品的省内外展览会、交流会等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等。
(五)组织开展模具行业经济、技术的有关省际交流与合作,密切与模具行业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模具企业和有关人员参展、考察、学习等;为有关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六)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模具行业所需人才,联系、组织有关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我省知识更新工程,开展对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交流培养模具制造专业人才和培训企业员工的有关信息、经验等。参与开展岗前培训及专、本科、研究生层次模具人才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职业技能等论证、仲裁、认证等工作,开展对企业、产品、技术、从业人员的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九)开展对模具行业的宣传、促进社会对模具行业的认知了解。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浙江省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会员管理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如变更后的单位信息资料、干部兼职审批表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六)决定本团体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