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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15日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加快落实《关于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39号)、《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委办发〔2021〕23号),进一步激发企业对标世界一流,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开展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制度,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报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对我省经济发展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企业管理评选指标得分原则上500分以上;
(二)申报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三年持续盈利,且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三)申报企业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四)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
(一)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
(二)企业近三年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诚信等重大事件,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评选基本条件,结合企业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自愿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综合奖或单项奖的申报类别报送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第九条 专家线上评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企业等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按得分高低产生初评名单。
第十条 专家会议评审。根据专家线上评审结果,按初评名单70%进入专家会议评审环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立专家组,采用资料审查、集体评议、现场打分等方式进行评审。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意见征询。评审结果征询发改、人社、税务、公安、应急、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公布。拟入选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评选过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对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打分制,满分为600分。分值由基础规范指标(120分)、经营创新指标(120分)、智能制造指标(120分)、人文环境指标(120分)、卓越管理指标(120分)五部分组成。
专家线上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分别占40%、60%的权重。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选取,总得分不得低于500分,经综合评定后,确定获奖奖项和具体名单。成绩突出个人原则上以各市推荐排序为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设综合奖和单项奖若干项,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0家。在多项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获奖企业授予综合奖、在某一项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获奖企业授予单项奖。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及匾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核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及匾牌并予以全省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浙经信培训〔2016〕86号)废止。
附件:浙江省企业管理评选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