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2021-12-25 14:30:55

第一条 总则

(一)协会印章是协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协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协会 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协会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印章具体包括:法定名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 人章)、冠以法定名称的协议、合同等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冠以法定名 称的税务、发票、财务等业务专用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及其各自对应的电子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协会秘书长审批。未经协会秘书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协会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均须由经办人开具协会委托书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杭州市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管理

1、协会印章需派专人负责管理,具体如下:

(1)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2)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人员提前办理好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印章及电子印章,应承担相应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备案,配合查处。

(二)印章的停用和更换

1、如遇以下情况需停用和更换公章:

(1)协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2、印章停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3、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重新办理准刻和备案手续。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必须严格依据印章的使用范围,并通过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二)严禁员工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协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印章使用人需经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申请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

(三)印章使用人只可将印章及电子印章用于审批程序通过的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协会所有印章及电子印章必须依照下图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印章类别

主要使用范围



公章

1、以协会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介绍信、证明、劳动合同以及

其他协会材料。

2、必须加盖公章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


法人章

仅限于特定场合使用:需法人章替代法人签字的合同、聘书、证

件;在税务申报、开具支票等财务票据及办理银行有关事务时。

合同专用章

协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可加盖合同章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


财务章

用于协会的会计审核,银行结算、财务管理、往来询证函、社保

的转移及支出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

用于协会购买、开具各类发票时使用。

(五)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现阶段通过“钉钉 ”客户端的 OA 审批“用印申请 ”应用执行。

1、协会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和对应人员依下图所示执行:

审批程序

申请人

一级审批

最终审批

办理人

对应人员

印章使用人

申请人直属领导

秘书长

使用人指定

2、申请人需将用印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上传至“用印申请 ”程序备审。

3、办理人用章后,需将已印章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补充上传至“用印申请 ”程序备案,点击“提交 ”结束审批程序。

(六)任何员工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及电子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 依情节轻重和相应协会管理制度,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行政负责修订、解释,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生效。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 行政部

2021年12月09日制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