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与省内市县级地方协会友好协作的管理办法
2021-09-29 20:48: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与省内市县级地方协会友好协作,充分发挥本协会桥梁纽带的作用,根据《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协会(以下简称“合作协会”),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合作协会的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合作建立程序、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愿意为浙江省模具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市县级地方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合作协会

 合作关系的建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口头或书面建立。

 双方合作关系一经建立,合作协会的会员视同本协会会员,依照本协会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活动。

 恶意诋毁、损毁协会利益,或因不诚信或不守法经营,被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其他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章  合作协会会员权利义务

    合作协会会员自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之日起即享有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会员部分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合作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优先于非会员单位参与的权利

2、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优先于非会员单位参与的权利

3、享有优先于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合作协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合作协会会员依照加入协会的章程履行义务。在不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情况下,本协会不另作规定。

 

  附则

    十一 本办法由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二 本办法自2019930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