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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浙江省模具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 填写《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 入会申请表可向本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该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牌证。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会员级别管理
(一)本协会的会员级别设置如下:
1.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
2.常务理事单位;
3.理事单位;
4.普通会员单位。
(二)新会员入会须从普通会员做起,如有意向担任更高级别会员,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协会秘书处将会员单位的申请形成议案,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即可成为高一级别会员,原则上不得跨级别申请。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调整需经民政部门变更备案。
(三)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降级的,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降级的原因,协会秘书处将会员单位的申请形成议案,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有关材料由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留存备案。
降级后如需再次申请变更会员级别,需参照协会章程重新按流程进行审批。
(四)理事三次无故未出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副会长连续两次不出席副会长会议,协会秘书处有义务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该单位会员等级予以降级。
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积极提出建议方案,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协会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该单位会员等级予以升级。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超半年,协会秘书处有义务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该单位会员等级予以降级,并要求补缴所拖欠会费。
(六)恶意诋毁、损毁协会利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后作降级或除名处理。
(七)因不诚信或不守法经营,被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及其他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后作降级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享有获授会员资格及证书,取得业界认可身份的权利。
2、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3、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研讨类付费活动9.5折优惠的权利。
4、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9.5折优惠的权利。
5、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6、享有优惠使用协会会议厅场地的权利。
7、享有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建议诉求的权利。
8、享有获寄协会会刊《浙江模具》季刊、特刊(双月刊)一册的权利。
9、享有会刊免费宣传一次、宣传价格优惠的权利。
(二)理事单位
1、享有获授理事资格及证书,取得业界认可身份的权利。
2、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3、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研讨类付费活动9折优惠的权利。
4、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9折优惠的权利。
5、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6、享有优惠使用协会会议厅场地的权利。
7、享有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建议诉求的权利。
8、享有获寄协会会刊《浙江模具》季刊、特刊(双月刊)一册的权利。
9、享有会刊免费宣传一次、宣传价格优惠的权利。
(三)常务理事单位
1、享有获授常务理事资格及证书,取得业界认可身份的权利。
2、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3、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研讨类付费活动9折优惠的权利。
4、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9折优惠的权利。
5、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6、享有优惠使用协会会议厅场地的权利。
7、享有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建议诉求的权利。
8、享有获寄协会会刊《浙江模具》季刊、特刊(双月刊)一册的权利。
9、享有会刊免费宣传一次、宣传价格优惠的权利。
(四)副会长单位
1、享有获授副会长资格及证书,取得业界认可身份的权利。
2、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会长工作会议,商议协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权利。
4、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牵头的重大项目的权利。
5、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研讨类付费活动8.5折优惠的权利。
6、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8.5折优惠的权利。
7、享有同等条件下,在协会发起的赞助项目(如:年会活动赞助、大型活动赞助、公益活动赞助等)中,优先获得赞助权的权利。
8、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9、享有优惠使用协会会议厅场地的权利。
10、享有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建议诉求的权利。
11、享有获寄协会会刊《浙江模具》季刊、特刊(双月刊)一册的权利。
12、享有会刊免费宣传一次、宣传价格优惠的权利。
(五)会长单位
1、享有获授会长资格及证书,取得业界认可身份的权利。
2、享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会长工作会议,商议协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权利。
4、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牵头的重大项目的权利。
5、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考察、会展等交流活动,研讨类付费活动8.5折优惠的权利。
6、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管理、技术等培训活动,8.5折优惠的权利。
7、享有同等条件下,在协会发起的赞助项目(如:年会活动赞助、大型活动赞助、公益活动赞助等)中,优先获得赞助权的权利。
8、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线上线下人才招聘活动的权利。
9、享有优惠使用协会会议厅场地的权利。
10、享有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建议诉求的权利。
11、享有获寄协会会刊《浙江模具》季刊、特刊(双月刊)一册的权利。
12、享有会刊免费宣传一次、宣传价格优惠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已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的,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
5、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6、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注明:新入会的会员将另收取牌、证费,共计500元。
(二)会费减免申请:长期停产或半停产会员企业、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2、当年1月-6月期间提交入会申请的单位,从次年起1月1日至1月31日,将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账号;当年7月-12月期间提交入会申请的单位,从次年起7月1日至7月31日将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账号。
3、在收到会员单位的会费后,将开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逾期处理原则:
1、所有会员单位,应及时交纳会费。对于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将公示表扬,未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通过联络或网站公示的办法,使企业了解情况,及时补缴。
2、无正当理由的会费拖欠将产生逾期费,每逾期满一个月,增加应缴会费5%的逾期费(累计不超过20%)。
3、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会员清退工作。协会秘书处拟清退会员单位名单汇总并形成议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同时告知退出单位。
每年度的清退会员名单将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第四章 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和调整:为更加专业化凝聚行业、做好服务,本会可设立和调整分支机构。本会已设立下列分支机构:
院校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
精密模具分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和《组织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任职期限为两年,届满应及时换届。任期内工作成绩优秀、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可连选连任。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会提名,报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的工作纳入本会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除名和退出,可参照协会制度中会员除名和退出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说明退会原因,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审议,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模具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